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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受伤在哪里认定工伤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农民工老李今年50岁,是A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职工。2011年9月4日上午,他在公司项目部在B县的施工项目工作中受伤。2012年2月,老李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但人社局以该公司并未依法为老李在单位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事故发生地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为由,不予受理。老李向B县人社局咨询。
仲裁委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申请。该《条例》对统筹地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定。同时该《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待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待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另外,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并按生产经营地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农民工老李在B县施工时受伤,所在单位注册地虽在A市,但该公司并未为老李在当地办理工伤保险。因此,老李受伤后,应向生产经营地B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仲裁委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申请。该《条例》对统筹地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定。同时该《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待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待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另外,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并按生产经营地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农民工老李在B县施工时受伤,所在单位注册地虽在A市,但该公司并未为老李在当地办理工伤保险。因此,老李受伤后,应向生产经营地B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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