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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中毒致残应认定工伤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近日,《山东工人报》报道了一起工人在同一单位帮工中毒致残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争议。
张某是某县化工厂的一名操作工。2009年12月8日,张某应本厂的维修工的要求,帮其提出氯化钡溶液池中的水泵时,不慎滑入池中,导致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市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氯化钡中毒。2010年5月17日,县人社局受理了张某的认定工伤申请,并于同年8月3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的伤害系工伤。该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化工厂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为工伤。张某在受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与其本职工作不一致,但同样属于单位的正常工作,其所受伤害应认为为因工作原因所致,该工伤认定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张某是某县化工厂的一名操作工。2009年12月8日,张某应本厂的维修工的要求,帮其提出氯化钡溶液池中的水泵时,不慎滑入池中,导致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市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氯化钡中毒。2010年5月17日,县人社局受理了张某的认定工伤申请,并于同年8月3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的伤害系工伤。该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化工厂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为工伤。张某在受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与其本职工作不一致,但同样属于单位的正常工作,其所受伤害应认为为因工作原因所致,该工伤认定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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