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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官司怎么打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近年来,工伤赔偿案件日常日趋上升,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中,因劳动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导致败诉或不予受理的案件占较大比重。因此,劳动者应正确了解和掌握工伤维权的法律程序和途径。
工伤维权第一步:弄清什么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对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第15条对职工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这两项是职工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定工伤范畴的法律依据。
工伤维权第二步: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以及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进出口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维权第三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维权第四步:寻找救济渠道。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工伤问题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维权第一步:弄清什么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对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第15条对职工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这两项是职工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定工伤范畴的法律依据。
工伤维权第二步: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以及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进出口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维权第三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维权第四步:寻找救济渠道。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工伤问题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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