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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将部门员工划转子公司,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2013-02-26 来源: 点击:
问:某公司因业务需要将一个部门的资产、业务人员和人员,整体划转至其控股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个独立的全资子公司,对于人民,公司方将与员工签一份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方认为,划转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变,只是主体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范畴,且两公司属于母子关系,其下属的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兄弟关系,可以整体划转。因此本次人员调整不需要与员工协商,也不涉及到任何赔偿方面问题。而员工认为合同主体已变更,合同当属变更。虽然集团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公司,但两者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两家公司,不应随便划转人员。因此,公司划转前必须与员工进行协商,若协商不一致应按《劳动法》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集团公司将部门员工划转至下属子公司,应如何处理劳动合同?
 
答:该案例属于企业变革导致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那么是否所有企业变革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呢?是否企业变革导致的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应该与员工协商呢?是否都要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这个不可一概而论,要分情况而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6章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章变更登记中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有:“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类型、变更股东、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这种变革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主体变更,即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主体,所以劳动合同主体并没有改变。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变革后的企业只需要和职工协商就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名称变更一下即可。仅由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变后的企业和整体接收的职工不能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视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变革导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应变更劳动合同。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在变更劳动合同时确实需要变更其他相关内容的,变革后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辞的,可以按《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合上述分析,该公司与集团下另一下属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均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因此,单位的说法有缺陷。本案中,这两个企业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同一控股下的兄弟企业可以自由地互相调用员工。因此,公司划转前必须与员工协商,若协商不一致应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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