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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有代办协议就可以否认劳动关系吗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代办协议,是否就可以简单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近日,河北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厅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参考。
刘平(化名)于1983年2月进入魏县某电信公司下 属某乡镇营业部工作(临时工)。2002年8月,刘平在接受2000元工资补偿后被辞退。同年,因工作需要又被原单位聘用,仍从事原来的工作。2005年1月1日,该公司与包括刘平在内的所有“临时人员”签订了《固定电话营维代办协议》,期限至2010年4月。因工作出色,刘平曾被该公司评为2003年度工会积极分子,并获得该公司发放的收费员和线务员两个上岗班。2011年8月,刘平向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对刘平工作时间无异议,但坚持称与刘平签订的是代办协议,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理的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用为刘平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厅审理认为,2002年刘平重新被该公司营业部聘用后,一直从事电话网络营运维护工作,该业务是该以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刘平的工作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该公司为刘平发放了线务员和收费员两个上岗证,表明刘平对外是该公司职工,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和业绩考核,表明其身份具有从属性;且刘平所用劳动工具也由单位提供,按月从该公司领取报酬,都表明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固定电话营维代办协议》,但并不能变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鉴于此,魏县劳动人事仲裁定该公司与刘平之间存在劳动。
刘平(化名)于1983年2月进入魏县某电信公司下 属某乡镇营业部工作(临时工)。2002年8月,刘平在接受2000元工资补偿后被辞退。同年,因工作需要又被原单位聘用,仍从事原来的工作。2005年1月1日,该公司与包括刘平在内的所有“临时人员”签订了《固定电话营维代办协议》,期限至2010年4月。因工作出色,刘平曾被该公司评为2003年度工会积极分子,并获得该公司发放的收费员和线务员两个上岗班。2011年8月,刘平向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对刘平工作时间无异议,但坚持称与刘平签订的是代办协议,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理的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用为刘平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厅审理认为,2002年刘平重新被该公司营业部聘用后,一直从事电话网络营运维护工作,该业务是该以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刘平的工作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该公司为刘平发放了线务员和收费员两个上岗证,表明刘平对外是该公司职工,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和业绩考核,表明其身份具有从属性;且刘平所用劳动工具也由单位提供,按月从该公司领取报酬,都表明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固定电话营维代办协议》,但并不能变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鉴于此,魏县劳动人事仲裁定该公司与刘平之间存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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