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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培训或调岗不能以不称职为由辞退职工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近日,《山东工人报》报道了一起公司以不称职为由解聘员工的劳动争议。
2009年10月,陈某到一家建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每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010元加销售回款数额2.5%的提成,双方每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2011年11月,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认为陈某连续3个月无销售业绩、连续6个月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便通知陈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陈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在审理中,公司认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陈某工作不称职,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陈某公示了上述制度,也没有培训陈某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建材公司认为陈某不称职,但未对其培训或调岗,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且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最终,仲裁委裁定该建材公司应按照陈某工作年限,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提前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共计3500余元。
2009年10月,陈某到一家建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每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010元加销售回款数额2.5%的提成,双方每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2011年11月,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认为陈某连续3个月无销售业绩、连续6个月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便通知陈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陈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在审理中,公司认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陈某工作不称职,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陈某公示了上述制度,也没有培训陈某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建材公司认为陈某不称职,但未对其培训或调岗,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且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最终,仲裁委裁定该建材公司应按照陈某工作年限,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提前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共计3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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