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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辞职 要注意保存书面证据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曾就职于某软件公司的林女士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她自称在一个月前已书面向单位提出辞职,30天后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单位却不承认她曾递亲过辞职报告,不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给予当月工资。但是,经过她一番争取,单位又给出别外一种说法,就是其不要工资的话,单位可以出具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否则按违纪开除处理。对此,林女士左右为难:不要工资,经济上有损失;要工资,单位如果出具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会严重影响自己将来就业。
 
经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协调,最后劳资双方达成协议:用工单位支付林女士当月工资80%并开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林女士因为拿不出已提交辞职申请的有力证据而承担了月工资20%的经济损失。
 
此案警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履行个人应履行的程序。同时,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应在递交辞职申请时,要求单位负责人签收认可并注意保存证据。如单位不签收,建议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单位送达,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位上注明所寄文件的名称及某人向单位递交的辞职书。单位仍不承认,还可以通过公告形式来证明个人辞职书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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