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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应保存录用条件的书面证据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新招录了一批销售人员。人力资源部在整理新入职员工档案时,发现张某向单位提供了假学历。张某本人也承认这一事实。公司以张某在招聘时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当初设定的招聘条件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接到公司的通知后不服,认为公司当时在招聘时没有相关学历要求并且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业绩也比较好,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开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委庭审时,虽然公司提供了打印的招聘广告中明确销售岗位需要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要求,但张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最后,仲裁委批评了张某提供假学历的欺骗行为,但由于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张某的欺骗行为导致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自身掌握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招 聘广告中列明的招聘条件让拟录用应聘者签字确认,并将此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事后发现是因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而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招聘条件而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实践中,不同岗位由于工作内容的不同会导致录用条件的差异,所以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依据不同岗位设定相应的招聘条件。应聘者为了获得用人单位的信任,往往会把自己的优点尽量地表现出来,甚至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满足单位设定的招聘条件,使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后需解除其劳动合同时,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可能会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仲裁委庭审时,虽然公司提供了打印的招聘广告中明确销售岗位需要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要求,但张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最后,仲裁委批评了张某提供假学历的欺骗行为,但由于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张某的欺骗行为导致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自身掌握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招 聘广告中列明的招聘条件让拟录用应聘者签字确认,并将此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事后发现是因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而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招聘条件而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实践中,不同岗位由于工作内容的不同会导致录用条件的差异,所以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依据不同岗位设定相应的招聘条件。应聘者为了获得用人单位的信任,往往会把自己的优点尽量地表现出来,甚至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满足单位设定的招聘条件,使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后需解除其劳动合同时,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可能会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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