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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及时发放工资职工有权要求限期支付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李某于2009年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自2012年1月份以来,公司总是无攻拖欠工资。李某找公司领导询问,领导只是答复说公司最近销售困难,过些日子一起发放工资。可是由于4个月没发工资,李某生活困难,于是要求公司一周内发放拖欠工资,公司竟欲将李某开除,并说什么时候公司有钱了再予以支付工资。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限期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即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法定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裁决该公司7日内支付给李某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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