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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殊也不能拒付加班费

2013-02-26 来源: 点击:
刘某是某物业公司的楼栋管理员,单位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月工资1500元,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1天,法定节假日轮流值班。合同中还规定,公司属特殊行业,休息日上班或节假日值班是正常的工作时间,没有加班费。刘某在此工作了1年,除了每月领取1500元工资外,即使春节值班,也没有领到加班费。由于感觉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刘某遂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发自己1年来法定假日值班和休息日上班的加班费。公司同意他的辞职,但以公司之前就与其约定好为由,拒付加班费。在多次要求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求助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法》第44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该公司员工实际每周休息日有1天要上班和法定节假日要轮流值班。按照规定,休息日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都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公司不能以行业特殊拒付加班费,合同中此项约定应属无效条款。最终,在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公司依法修改了相关规定并按照刘某实际加班的时间补发了他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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