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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大事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案例一:来自广西全州的两个亲兄弟,开了一家经营五金水电器材的贸易公司,还请了堂弟、侄子和朋友等在公司打工。碍于情面,公司从来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21日,某顾客在这家五金经营公司购买了一套沐浴房和坐便器,要求公司派人安装。当日下午,公司老总的堂弟廖某约请了熟识的朋友刘某一同来到顾客家,在安装时刘某左手突然被切割机切伤。被诊断为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事后,刘某找到廖某要求赔偿。廖某认为刘某的受伤赔偿应当由公司负责,公司认为是廖的个人行为聘用的刘某,相互推诿责任,事情不得已最终走上了法庭。
案例二:江某开了家机电经营公司,2010年2月1日,其表兄杜某进入公司打工,月薪为2600元。为了逃税,公司在员工的工资表上填报的是900元。2012年3月,江某以生意不截员为由通知杜某回家。但杜某却向公司提出了两个要求:给予5200元的经济补偿;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再给予3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由于杜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中的证据不利于杜某,最终只能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剖析以上二个家族企业的案例可见,家族企业和管理上往往不遵守《劳动合同法》,完全依照“老板”的旨意行事,因而引发了诸多纠纷。
以上家族企业发生的纠纷,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条就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案例中的刘某、杜某与公司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也适于〈劳动法〉保护的范畴。案例一中廖某尽管是个人行为聘用的刘某,但其是代表公司执行工作任务,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廖某对刘某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责任关照,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家族企业必须注意,用人单位若不签劳动合同会吞下“苦果”,法律责任会加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其中的另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可能或必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
当前,我们要认识到家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也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双方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家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家族企业中亲戚熟人之间用工也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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