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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派遣工不签章 解约无据被判赔偿

2013-02-26 来源: 点击:
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利要求用工单位说明退回派遣工的充分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从而在解除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时有据可依,否则会因证据不足而被判无效,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日前《山东工人报》就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例。
 
张某系济南某劳务派遣公司职工,被派遣至上海某公司工作。2011年7月8日,张某被上海公司退回,劳务派遣公司遂以张某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张某为此起诉,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过程中,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自身并未违法解除员工合同的证据,是上海公司的解聘审批表一份。该解聘审批表载明,退回张某的原因为,张某在商场不服从部门经理安排的工作,当场争吵,影响非常不好。但该解聘审批表未加盖上海公司公章。
 
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依据上海公司提供的解聘审批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聘审批表未加盖上海公司公章,劳务派遣公司也未能提供上海公司将张某退回的相关证据,故劳务派遣公司以张某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张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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