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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情况变化 肆意调岗违法
【案例】借口曾经患病,强迫调岗。小李是一家酒店的厨师,在酒店工作了两年,月薪4800元。去年,小李总是咳嗽,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患了肺炎。治疗了一段时间后,小李的身体完全康复,要求回酒店继续上班时,遭到酒店拒绝。
酒店人事经理认为,小李曾经患过肺炎,不适合继续担任厨师,遂让他从事清洁工作,负责打扫卫生。随着岗位的变化,小李的月薪也从4800元降低到1500元。小李不服单位的岗位调整,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此案后认为,小李医疗期满后身体已经完全恢复,不存在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因此酒店以此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是不合理的。
点评: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调岗。这种情况下调岗调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劳动者是患病而非工伤;其次是必须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才能调整;再者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是否胜任,要视员工情况及岗位要求而定。
【案例】假借情况变化,肆意调岗。吴某是一家印染厂的员工,4年前入职该厂,与企业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
今年5月份,受当地政府市政规划的影响,该厂生产部门大部分迁往远郊区,市区保留该厂的销售部和生产分部。由于吴某家住在市区,其所在生产部门搬到郊区后,上班的路程很远,于是厂领导建议吴某克服困难,到郊区去,继续从事原工作。
领导表示,吴某的学历有限,虽然有技术,但是市区的销售部和生产分部并不适合他,如果不到郊区上班的话,就只能安排他在销售部或生产分部打杂。吴某既不愿意到郊区上班,也不同意打杂,双方就调岗问题没能达成一致。于是,企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做出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吴某不服,申请仲裁。
点评: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企业搬迁的原因是服从政府规划决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符合情事变更),但是由于该企业在市区还有生产分部,因此,可以让吴某到其生产分部工作,而不是一定要调岗。企业调整吴某岗位属于滥用法律之情势变更条款。进而其解约行为也是违法的。
支招:这样调岗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因为在上述情况下,不可避免要进行结构调整。因此,调岗是合法的。但公司不能动辄以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为理由,随意地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除此之外,正常情况下,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属合法调岗。
企业做出调岗的决定,不但要有合理的依据,还应履行合法的程序,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对调岗后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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