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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2013-09-11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点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

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3]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3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2号)安排,今年9月将在全国组织开展“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全面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实名登记,强化就业服务,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为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力争实现今年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

二、活动主题

    强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全面实施就业促进计划

三、活动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适时启动本地的服务月活动。

四、服务对象

    (一)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各类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

五、活动内容

    (一)全面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确保离校服务不断线。各地要将实施就业促进计划作为今年服务月活动的重点内容,按照国务院要求和我部具体部署,切实组织实施好就业促进计划,做到离校不断线,提供跟踪服务。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督查以及近期有关媒体反映的情况看,部分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服务机构对就业促进计划重视程度不够、实施准备不足,少数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政策不熟悉、对工作要求不清楚。各地要以开展服务月活动为契机,对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保证为在本地求职的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名登记、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创业服务、重点帮扶、就业见习、职业培训、人事代理和权益维护等服务,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避免出现毕业生求助无门。各地要适应新情况和需要进行服务流程再造,统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经办流程,确保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之间实现业务互通、服务标准统一、数据共享。对部分经办业务短时间内无法实现统一的,要通过制定后台衔接办法,使前台服务窗口能够受理相关申请或为求职者提供有效指导。要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窗口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等业务培训和就业创业等政策培训,提高其就业服务能力。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在服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为每一名前来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防止出现高校毕业生求助无门。

    (三)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服务月活动期间,各地要组织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服务活动信息、岗位信息、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信息等。要统一印制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手册或宣传单页,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各类招聘活动现场广泛发放。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及时回应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关切的就业热点、焦点问题,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各地要及时上报本地区服务月活动的准备情况、开展情况等动态信息,我们将以适当形式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活动情况和工作成效,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活动总结报告和统计表请于10月14日前报我部。


    附件: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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