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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项目发包后劳动争议分析
2012-12-27 来源: 点击: 次
案例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部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应由发包方(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申请人蔡某,要求被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2011年4月,被申请人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李某,双方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2011年5月,申请人受李某聘请来到该工地工作。2011年8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某项目部搬斗车上的钢筋时被钢筋扎伤左眼,造成左眼球挫伤。经邵阳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
法律分析: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李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李某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可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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